第十九屆執行委員會委員主要名單 |
第十九屆執行委員會委員主要名單
主席 李雅麗
第一副主席 鄭松林
第二副主席 梁家駿
司庫 張丹松
秘書 林婉華
總主任(畫) 陳嘉恩
總主任(書法) 謝朗生
活動統籌主任 何建峯
會籍主任 余婉玲
會所主任 黃智強
宣傳主任 黃學濤
資訊主任 曾水清
出版主任 麥耀宗
本會簡介 |
名稱 |
組織之名稱為「香港警察書畫學會」,會章內文簡稱 「本會」。
架構 |
2. 本會為警察藝術會屬會之一,受香港警察藝術事務委員會所監管,並會遵從警察藝術事務委員會之指引規條運作。
會址 |
3. 本會會址為香港九龍深水埗麗閣邨麗蘭樓310-311室。
本會宗旨 |
4. 本會宗旨為:
一. 鼓勵及促進警隊同事對書畫藝術的興趣;及
二. 在警隊提倡良好品德及推廣健康生活。
執行委員會 |
5. 本會須選出執行委員會以處理日常會務並於警察藝術事務委員會中代表本會。
6. 執行委員會之組成不得少於八人,崗位包括主席、副主席、秘書與司庫。 主席、第一副主席、第二副主席與司庫之崗位必須由正式會員擔任。
7. 執行委員會由本會會員大會每兩年舉行一次選出。
8. 執行委員會成員之任期為兩年,由周年會員大會舉行之日起計,至後年之周年會員大會舉行之日止。 若成員於任內離任,空缺由執行委員會委任一會員填補,並於此變動生效後十四日內知會警察藝術事務委員會 。
9. 執行委員會會議法定人數為其委員中至少六位出席。執行委員會會議所有決議須由簡明的「以多數贊成」方式達成。若成員贊成與反對票數相等,主席可投所持一票作定奪 。
10. 執行委員會須為本會之改進與裨益悉力以赴、監察本會財政收支、推行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案,及依所需擬備報告供會員大會之用。
執行委員會主要成員之職能與權限 |
11. 主席須代表本會、指示執行委員會成員工作、全權負責本會並以主席身份出席本會所有會議。
12. 兩位副主席須協助主席處理會務並於主席缺勤期間署任其職。
13. 秘書須處理文書函件、儲存文件、擬備議程、記錄會籍與會議過程。
14. 司庫須負責關乎本會的所有財務事宜 、擬備周年收支報告及經核數師審核的帳目,以便於周年會員大會匯報和通過,始呈交警察藝術事務委員會。
會議 |
15. 本會之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月份不得遲於六月,為要處理以下事宜 :
一. 通過會章任何修訂;
二. 聽取執委會成員匯報事務進展;
三. 批核帳目;
四. 聽取會員對本會來年策略與活動之建議;
五. 每兩年一次選舉執行委員會;及
六. 委任核數師。
16. 特別會員大會: 若正式會員至少四份一人數一同請求主席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主席須於收到該請求後一個月內召開該大會,及或執委會決議舉行此大會而召開該大會。
17. 開此會議前不少於十四日須以書面通知眾會員開會及議程。
18. 會議所有決議須由簡明的「以多數會員贊成」方式達成,惟涉及會章修訂或解散本會除外。若會員贊成與反對票數相等,主席可投所持一票作定奪 。
19. 此會員大會法定人數為正式會員及附屬會員(退休)全體至少五份之一或正式會員及附屬會員(退休)總數三十人,以較少者為準。若出席者不足此數,會員大會須延期四週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必須舉行。舉行會員大會而不足法定人數,此事須即向 警察藝術事務委員會匯報。
20. 正式會員及附屬會員(退休)擁有動議權及投票權。
解散本會 |
21. 會員大會中正式會員全體至少四份之三通過始可解散本會。
22. 本會若不於規定期內舉行周年會員大會將被視為已解散。
23. 本會使用「警察」的名稱,必經警務處處長批准。 警務處處長若認為必要,即有絕對權力撤銷該名稱。警務處處長批准撤銷後,本會即時解散 。
選舉 |
24. 正式會員可於周年會員大會中由其他正式會員提名並和議(或由其他正式會員以書面提名並和議,將函件於周年會員大會舉行前一星期交到執委會收)而成為執委會成員候選人。附屬會員 (退休)可由 正式會員提名競選進入執委會,惟不可擔任主席、副主席或司庫之崗位 。
會籍 |
25. 本會正式會員必須為現職警務人員、現職輔警人員或工作於香港警察隊的文職人員 。
26. 附屬會員會籍分三類別,依警察藝術事務委員會規條第二章明列如下 : 附屬會員(家屬) 附屬會員(退休) 附屬會員(普通).
27. 附屬會員(家屬) 與附屬會員(退休)之會籍可向本會執委會申請。
28. 附屬會員(普通)之會籍 可向本會執委會申請;執委會加簽推薦並將該申請呈交警察藝術事務委員會以便批准或否決。附屬會員(普通)之會籍將由本會執委會每年檢討一次,再呈交警察藝術事務委員會以便續批。 附屬會員會籍之入會準則 載於警察藝術事務委員會規章內。
會員權利 |
29. 本會會員有權 :
一. 享用本會提供之設施;及
二. 推行與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 正式會員和附屬會員(退休)具投票權。惟附屬會員(退休)不可擔任主席、副主席或司庫之職。
會員之責任 |
30. 本會會員須履行之責任 :
一. 遵從本會會章及本會之行政手則 ;
二. 遵從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之議決案 ;
三. 維護秉持本會聲譽 ; 及
四. 克盡己責在各方面支持本會。
委任名譽副會長 |
31. 本會於同一時間可有不多於四位名譽副會長。名譽副會長必須具良好聲譽,且有莫大誠意推行本會活動。彼支持本會不可別有用心,並須通過警隊刑事部品格審查程序。
32. 提名委任名譽副會長必經本會執委會批核,並由警察藝術事務委員會依據警察藝術事務委員會規章第六章決定核准。
33. 名譽副會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年,任滿時可由警察藝術事務委員會核准續任。
本會對警察藝術事務委員會的責任 |
34. 本會有責任 :
一. 維護秉持香港警察隊的聲譽 ;
二. 遵從警察藝術事務委員會之議決案 ; 及
三. 支持警察藝術事務委員會履行職責任務。
會費 |
35. 向會員收取年費的數額由執行委員會不時決定。周年會員大會後六十天內為收取年費的期限。
帳目 |
36. 司庫須為警察藝術事務委員會各項撥款管存一獨立帳目;各帳目每年由獨立核數師審核,並連同帳目收據經由人事服務與職員關係科之警司(膳食、會所與體育組別) (即SP CCS)呈交警隊高級庫務會計師(管理帳目)(即STA MA)。
37. 其他各帳目收支須經適當審核、於周年會員大會公佈,並經警司(膳食、會所與體育組別)(即SP CCS)將帳目收支與周年會員大會會議記錄呈交警察藝術事務委員會。本會自設之私用帳目於會員或警察藝術事務委員會要求下必須公開以便查看。
紀律 |
38. 會員有錯失須受責 :
一. 會員若無續周年會籍將不可參加本會於該會籍年度舉辦的課程或活動;及
二. 會員損害本會聲譽者將遭執委會撤銷會籍。
39. 會員若反對被撤銷會籍或暫停會籍可向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上訴;大會可決定暫留其會籍。
使用公款 |
40. 本會所持公款必只用於本會支出與推行會務達致目標之費用。
41. 使用本會公款必經執行委員會批准。 少於三千元的緊急需款可由主席兩位副主席批核 。
支出預算 |
42. 本會每年經警司(膳食、會所與體育組別 )(即SP CCS)呈交下一財政年度預算帳目予警察藝術事務委員會。 預算帳目包括下列文件 / 資料 :
一. 警察藝術事務委員會預算帳目表格,載列下一財政年度預算所需;
二. 警察藝術事務委員會預算帳目表格,列明上一財政年度帳目支出各項目;
三. 會員名單,載列現有會員會籍;及
四. 本會現有各器材物料之清單。
43. 本會每一財政年度於三月卅一日結束,其後須於周年會員大會舉行前擬備帳目文件並加審核,以便會員大會舉行時討論。 一旦通過,應於大會後十四日內將已核實之帳目副本與收據呈交警司(膳食、會所與體育組別)(即SP CCS)。
修訂會章 |
44. 欲修訂會章須由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出席之正式會員至少三份之二同意,且其後得到警察藝術事務委員會批核。
責任承擔 |
45. 本會對於參加者參與課程或活動 或因使用有關設施而致個人財物損失、生病、個人受傷或死亡,概不負責。
46. 參加者與不足十八歲的參加者之父母 / 監護人須簽署聲明確認參加者健康正常、適宜參與課程或活動,並依所需簽署本會免責聲明。
47. 若本會涉及欠債或責任承擔,該涉債或涉責任年度執委會各成員須一同承擔之。
48. 本會如須解散,清繳各債項與解決所有責任後若有餘款物資,將撥歸警察福利基金 。
會籍 |
會費 |
申請手續 |
附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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